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的管理,发挥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助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继续享受资助,中止或者取消资助资格。
第三条 评审对象
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助学金生(学历生);
第四条 评审内容
一、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二、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三、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五条 我院根据助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和成绩排名、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提出评审建议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态度优秀,行为表现和考勤情况优秀的留学生,继续享受原助学金资助标准;
二、学习成绩差,学习态度差,行为表现和考勤情况差的留学生,中止或取消助学金。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资格一年:
① 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② 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③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助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助学金。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的资格:
① 触犯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
② 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③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助学金,其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的资格不得恢复。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