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助学金生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及转学
来华留学奖、助学金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学习专业或转学的,本人须在每年5月前向我学院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学习专业或转学。自主招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需转学,需放弃其奖学金资格,作为自费生前往转入院校学习。
(二)休学
奖、助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本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如医院的证明)。学校在批准学生休学后,须正式函告上级主管部门。获准休学的学生,奖、助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奖、助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三)复学
休学期满的奖、助学金生,须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上有关材料(如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等)。如学院经研究同意学生的复学申请,则由学院为学生办理《复学通知》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便学生办理学习签证。如学院不同意学生复学的申请,则应发函告知本人。获准复学的奖、助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其休学期限。学生回校报到后,学校应及时书面告知上级主管部门。
(四)退学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自退学之日起,奖、助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五)其他
对于在规定的奖、助学金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业或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予延长其奖、助学金期限。
二、奖、助学金生活费的发放
奖、助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助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常发放;奖学金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补发。奖、助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或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助学金生活费。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将为每位全额奖、助学金学生办理一张中国银行卡,并发放给每位学生。学院每月将其生活费统一转到学生银行账户上,奖、助学金生持银行卡至银行或自动提款机领取。每月生活费发放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
奖、助学金生回国实习,期间的生活费仍逐月按时发放,由班主任代办签字手续。
三、奖、助学金年度评审
(一)评审对象
在华学习一年以上的奖、助学金生均应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
(二)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包括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综合表现:包括学习态度、行为表现、考勤情况、奖惩情况、成绩总排名等;
3.汉语能力: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的汉语水平能力应达到合格水平。
(三)评审标准
以《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华文学院助学金》相关规定为准。
(四)评审流程:
1.梳理须参加评审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确定评审人员名单;
2.召集班主任召开奖学金年度评审会议,通报有关事宜;
3.发放年度评审表,要求师生按要求填写此表;
4.由班主任提交评审表,奖学金、助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
5.将初评结果上报学院评审小组审核评定,确定评审结果;
6.在学院公示评审结果;
7.上报给上级部门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
8.学院收到上级评审结果批复函后,通知学生评审结果。
(五)评审结果
1.评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奖学金。
2.评审不合格者,将降低、中止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助学金的资格。
(1)被降低或中止奖、助学金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助学金,但本人可向学校申请自费继续留校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助学金。
(2)被取消享受奖、助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助学金,其享受奖、助学金的资格不予恢复。